智能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包括系统中央主机、区域控制器、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消防疏散标志灯、消防应急导向光流灯及通讯网络等。系统中央主机具有与消防报警联动系统主机联动的功能。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具
所有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具均具有独立地址,自带电池,可向控制器发送设备运行状态信息,并接收控制指令等功能。
(1)应急疏散照明灯:安装在疏散通道内,具有巡检、开灯、关灯功能;
(2)语音出口标志灯:安装在防火分区出口处,具有巡检、频闪、语音播送、灭灯功能;
(3)双向疏导标志灯:安装在两边都有出口的通道内,具有巡检、频闪、指示方向可调功能;
(4)导向光流灯:安装在展厅主要走廊的地面,具有巡检、频闪、指示方向可调、光流滚动的功能。
区域控制器
区域控制器具有以下功能和特性:
(1)日常设备在线维护功能:系统能在线巡检,对系统内的所有设备故障进行实时报警,避免火灾时产生逃生盲区;并且定期对蓄电池容量下降程度进行检测,确保灯具应急时间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2)动态疏散引导功能:系统根据火灾发生地点自动执行由中央控制器传送的相应疏散预案,调整有关部位应急疏导标志灯的状态和方向,引导现场人员迅速疏散。
中央控制器
中央控制器通过通讯网络将各区域控制器以及下属的应急灯具联结成智能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并采用协议方式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连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提供联动信号,智能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会执行相应的疏散预案,引导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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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D类系统。
4.2.2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3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D类系统。
4.2.4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5.1.2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 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4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2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2.3 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2.4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 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4.14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4.15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5.1 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5.2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