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磷肥产品部分)
条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磷肥产品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产品定义:
过磷酸钙:工业硫酸处理磷矿制成的农业用疏松状或粒状磷肥产品。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钙镁磷钾肥: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肥料级磷酸氢钙: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2、产品及单元划分:
本产品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划分为四个单元,具体为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