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爆破震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实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实验应在场所进行。
4.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距离设置警戒。
4.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