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时无过错方权益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没有将夫妻相互忠实规定为法定义务,但是,某些承认忠实协议合法有效的判决,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公众(尤其是女性)对于签订忠诚协议的兴趣。据报道,为了保障自己婚后的权益,先签订忠实协议,再领结婚证,成了时下一些都市女性婚前必要的准备。这种现象令人深思。为什么在婚姻法之外,大家特别是女性还需要另行签订一纸忠实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婚姻法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吗?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看,传统婚姻价值观竭力捍卫的夫妻忠实义务,越来越让位于强调个人自主自决的主体权利价值观。由此导致了身份性义务的法律拘束力及其正当性不断被掏空和侵蚀。男女两性关系的情感、伦理纠纷被交给当事人自身道德调整,法律不再介入其间。但是,我们也知道,家庭作为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其地位仍然不可替代。保护家庭是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的共识,我国也不侧外。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就是明证。那么,如何平衡好个人自主自决权利与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就成为婚姻立法必须面对的大课题。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问题也必须放在这个大课题之下综合考虑。
解决办法,应该多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各项制度的完善人手,确立“性别平等、利益平衡”的婚姻法立法理念。具体而言,例如在财产制度方面,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强调保护个人财产的情况,明确家务劳动与外出工作对于家庭的贡献具有同等价值的理念,确立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同等对待的尺度,确立婚姻共同住所及保障配偶对于婚姻共同住所的居住权益等等。这些措施到位了,婚姻法就有可能多角度多方面保护好个人在婚姻共同体中的利益,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这样,人们就不必再将忠实协议就推崇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