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夫妻协议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析产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友好和平分手的做法值得提倡,因为它避免了分手时的争吵打闹。但是,离婚析产不是个小问题。
首先,应当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要区分清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负责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尽可能细致地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画押,以避免发生在完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财产的情况。否则,不但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分手时残存的一点温情也会荡然无存。
婚姻家庭,是人类得以延续的生存方式,但是结婚容易维持难。律师谈到中国人注重家庭也好面子,为了公众形象不惜牺牲自己的年华和幸福,即使夫妻已经变成仇人,仍然保持着婚姻家庭形式。更有甚者,抱着我不幸福也不让你得逞的狭隘报复心理,与对方纠缠一生。那么,面对矛盾的婚姻和家庭,以什么标准衡量有无维系的必要呢?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产生危机的婚姻,归根到底是感情发生变化。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当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反之,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家庭是不道德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经过,真正的爱情的结合是一切结合中纯洁的。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尤其在离婚一章中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完善。
一、在离婚程序方面,《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壬辰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在离婚财产方面,《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