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灯的出现,使交通得以有效管制,对于疏导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有明显效果。1968年,联合国《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协定》对各种信号灯的含义作了规定。绿灯是通行信号,面对绿灯的车辆可以直行,左转弯和右转弯,除非另一种标志禁止某一种转向。左右转弯车辆都必须让合法地正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和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优先通行。红灯是禁行信号,面对红灯的车辆必须在交叉路口的停车线后停车。黄灯是警告信号,面对黄灯的车辆不能越过停车线,但车辆已十分接近停车线而不能停车时可以进入交叉路口。此后,这一规定在全世界开始通用。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是设置在道路与铁路相交路口的两个或一个红色信号灯,用于指导车辆和行人通行。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定时控制
交叉口交通信号控制机均按事先设定的配时方案运行,也称定周期控制。只用一个配时方案的称为单段式定时控制;按不同时段的交通量采用几个配时方案的称为多段式定时控制。
基本的控制方式是单个交叉口的定时控制。线控制、面控制也都可用定时控制的方式,也叫静态线控系统、静态面控系统。
信号灯规则:
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