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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表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向谁追索广州借贷专业律师

2019-07-30 12:57:21  863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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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将近十年,许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货款借款合同律师,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执业期间办理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具有丰富诉讼业务经验。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本律师收费合理、办案尽责,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力求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化。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如您需要更多专业法律意见,可拨打许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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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间签订借款单来结算公司间的债务有效吗?

许律师为您解答:

无效。除非个人持有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公司已将相关权利委托给个人。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单》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进行了结算,后个人起诉对方还款,法院认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刘某的陈述,现张某陈述本案是合同欠款转为刘某个人对张某的借款,刘某陈述在张某催逼下签署了《借款单》作为付款担保,故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张某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刘某的民间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根据张某、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在张某、刘某签订的《借款单》中,没有明确是将相关合同欠款转为刘某的个人借款,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单》所涉及的280000元款项,实际是基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合同款项,现并没有充足证据显示上述公司已经将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通过私下签订《借款单》的形式对上述相关公司的合同款项进行结算,有可能会损害到上述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依据《借款单》要求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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