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是朱镕基总理决定的规章制度,由颁布于2001年6月13日施行。
2019年5月,总理日前签署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