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普通内燃叉车
一般采用柴油、汽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作为动力,载荷能力 1.2~8.0吨,作业通道宽度一般为3.5~5.0米,考虑到尾气排放和噪音问题,通常用在室外、车间或其他对尾气排放和噪音没有特殊要求的场所。由于燃料补充方便,因此可实现长时间的连续作业,而且能胜任在恶劣的环境下(如雨天)工作。
② 重型叉车
采用柴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承载能力 10.0~52.0吨,一般用于货物较重的码头、钢铁等行业的户外作业。
1. 额定起重量:指货叉上的货物重心位于规定的载荷中心距上时,叉车应能举升的重量。(单位kg)
2. 载荷中心距:指货物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端面的规定距离。
国家规定:Q(代表载重量)< 1t时为400mm;1 ≤ Q < 5时为500mm;
5 ≤ Q ≤ 10时为600mm;12 ≤ Q ≤18时为900mm;20 ≤ Q ≤42时为1250mm。
3. 起升高度:指叉车位于水平坚实地面,门架垂直放置且承受有额定起重量货物时,货叉所能起升的高度---货叉上平面至地面的垂直距离。
4. 自由起升高度:指在门架高度不变的情况下,货叉能离地的高度。
5. 小转弯半径:指将叉车的转向轮转至极限位置,并以稳定速度做转弯运动时,其瞬时中心距车体外侧的距离。
6. 门架倾角:指无载叉车门架能从其垂直位向前或向后倾斜摆动的角度。
7. 轴距:前桥中心到后桥中心的垂直距离
1、从事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叉车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并经考试合格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目录序号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