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复查审理并做出终局决定的法律程序。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商标法规定实行两级终审制。申请人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决定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认为可以受理的,即依据
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做出终局决定。复审理由成立应予审定的,撤销商标局的核驳原议,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复审理由不能成立,则做出维持商标局核驳原议的终局决定,再予驳回。终局决定一经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