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为明确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3]。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⑴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⑵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⑶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健康方针;
⑷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健康工作原则;
⑸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⑹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条款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对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旨在使一个组织能够控制其职业健康风险并改进其绩效。本标准并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康绩效准则,也未对管理体系的设计做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少因组织的活动而使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风险;
b) 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c) 使自己确信符合所声明的职业健康方针;
d) 向外界展示这种符合性;
e)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
f) 自我鉴定和声明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所有要求意均可在纳入到任何一个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对其应用的程度取决于组织的职业健康方针、活动性质、运行的风险和复杂性等因素。
本标准针对的是职业健康,并非产品和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均使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