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彬天宏事务所,是专门针对对工商业务不熟悉客户成立的一家公司。是北京市22家代理机构之一,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能够合理的帮您搞定这一切。让您顺利的搞定这些东西,不至于浪费太多的时间。公司的业务包括:工商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提供注册地址,解除公司的异常名录,代理记账,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办理,保健品和图书许可证,大额垫资和高新企业等等几十种业务,遍布北京市各个区域,业务人员多大50多人。能够更加迅速的给您搞定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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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其他股东有权单独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观点完全相反,依据《公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不予支持;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权请求。存在疑问的是,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究竟是无效、可撤销还是有效?从《公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条文表述难以直接得出结论,但人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4]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5]江苏省高级人民在ROONEYLI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纠纷(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上诉一案中认为。
公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这是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必要要求,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但是,关于是否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方式扩大、限制或者剥夺股东,原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是否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是否有权委托行使,损害救济等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结合《公解释(四)》第七条款和第九条的规定,是公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公司章程可以在公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范围以外扩大股东的[5],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法定。存在疑问的是,能否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限制股东的行使期间、行使方式等(例如一年一次或者固定月份提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