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核定。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 建筑业企业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 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代表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