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报关部分
正常提供发票,装箱单,涉及濒危的提供濒危。正常申报即可。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部分
办理流程:
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
二、报检资料
(一)首次进口化妆品(未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配方(应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相同);
2.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临时备案号);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
4.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5.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性承诺、化妆品中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原产地证等
6.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外文标签翻译件)。
(二)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已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正式备案号);
2.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
三、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
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一致的,可只填写备案编号;
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应要求补充提供双方的内贸合同。
实际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应与货物清单中保持一致。
四、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口岸首次进口化妆品报检完成后,应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电子及纸质货物清单,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资料及货物清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系统生成产品正式备案号,产品备案完成。请企业到口岸检务领证窗口进行领证。
操作流程:
1、办理食药监局的相关批文;
2、办理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
3、办理产品备案及中文标签;
4、发货到中国港口;
5、报检、报关、缴税、放行、动卫检、标签备案、贴标、送货。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首次进口化妆品是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商提供,凡不能提供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PS: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具体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见图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化妆品备案的大致流程,先网上备案,然后:1、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到部级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2、携所需资料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申请;
3、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化妆品性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卫生批件;
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审查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由国家局批准颁发备案凭证。
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由国家局批准颁发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