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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出租独门独院厂房办公,厂房位置好形象好

2021-06-23 11:00:02  463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大朗新出独院钢结构厂房1400平方,滴水8米

厂房面积:140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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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东莞、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东莞厂房出租比较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东莞厂房招租商认为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厂房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厂房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厂房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租赁者对厂房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凡是房东同意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租赁者对厂房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租赁者的装修残值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及租赁场所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 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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