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清晰。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项目正处在转化阶段,尚未形成产业化。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需要提供查新服务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