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三)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金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设置管理机构的文件、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年度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明细表和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包括塔机、龙门架、人货电梯所提供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的明细表和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向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延期:
1、提交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
3、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需要4个工作日。
4、批准延期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生产许可证交回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生产许可证采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