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2、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向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注:其中,第2至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材料;如果第(3)至(11)项内容有所变动,企业应当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中的(1)至(12)项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并在首页建立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法定期限:《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第七条“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变更、遗失补办、增加副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