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 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ooperative;Kaifong;Mass transit;Underground railway;Municipal;Tourist association;Trustee;Savings;市政;地下铁路;地铁;合作;受托;建屋合作社;受托人;商会;信托;旅游协会;街坊;总商会;储蓄。
2. 公司股东 (至少一位)
3. 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须年满18周岁 (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4. 法定秘书 (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一般由我司提供)
5. 商业注册地址 (须是香港地址,一般由我司提供)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6. 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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