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 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中国电梯近些年来激增,但是中国电梯知识普及的不到位,人们对电梯的认知存在诸多误区。
常见误区
误区一:电梯出现故障等于电梯质量差
电梯梯经历100多年的发展,电梯的部件、结构和控制系统都已相当完善。因此,从整体而言,电梯是现代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中使用率较高、性较强的机电设备。电梯是机电一体化产品,零部件和保护装置众多,出现故障是客观的,关键在于日常维护保养和发现故障后及时维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维保不到位、粗暴使用是电梯故障的主要原因,只有各方各负其责才能有效减少或降低电梯故障的发生。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法规严肃处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