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记账流程和服务项目
1、每个月1-10此前或快递公司扣除顾客的会计原始凭证;
2、填写记账凭证,备案财务会计帐本,开展入帐和审批工作中,复印和订装;
3、每个月十五日前依据公司相关资料结转和税款,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开展在网上电子申报,申报所得税申报表;
4、月底开展结账与财务会计结算业务,依照财务核算规章制度规定定编月度总结财务会计报表;
5、为企业申请办理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和转正定级办理手续;
6、申请办理企业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业务流程、梳理老账、税收常见问题解决。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本环节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下环节纳税人也不抵扣税款。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针对今年出来的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在遵循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操作层面的问题:
,优惠政策出来前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财税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财税9号公告”),出来五项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均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客观上存在纳税人在公告出来前对可享受免税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为确保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政策,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一方面重申: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