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下载出口退税网程百序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度
2.进行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设置;
3.录入退税申报数据;
4.生问成预申报数据;
5.网上预申报和查看预审反馈;
6.读入预审反馈,生成明细申答报数据;
7.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录入汇总申报数据;
9.打印正内式申报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10.网上正式申报或零申报;
11.准备退税申容报资料,到退税机关正式申报退税。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