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参照本办法附件相应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照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进行编制,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招标时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浮动比例。
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完成的工作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确定,如现行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各类费用,招标人应参考同期类似项目收费情况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未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承包管理费:根据项目实际,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二)BIM技术应用费:参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浙建建〔2017〕91号)计取。
(三)管线及苗木迁移、临时租地等费用: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市场价格调研等因素综合计取。
(四)暂估价: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具体数量和金额由招标人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定,并计入合同价。
(五)暂列金额:具体金额由招标人给定并计入合同价。其中,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规定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其余费用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不高于工程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等,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因素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编制。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但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也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等其他价格合同形式。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指基准日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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