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证明是怎样的
姓名:xxx性别:x出生年月日:xxxx工作单位:xxxx职务:xxxx何年何月任现职:xxxx单位电话:xxxx
该同志将参加由xxxx赴xx进行商务考察和洽谈活动。
特此证明。
(公司章)
xxxx年xx月xx日
工资收入证明不能随便开
王某,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
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也爽快答应了。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
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
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员工的在在职时间一般是从劳动合同开始到终止的时间,但是有些员工在离职后想要伪造自己的工作经历,往往会让原单位开一个在职证明,很多人认为这是个举手之劳的事情,
而且员工辞职后也不会对公司有什么经济补偿风险,因此就会给员工开了这个在职证明。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