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付款币种有什么讲究?
根据URDG758第21条a款,担保人应以保函指定币种对相符索赔进行付款。我国银行办理涉外担保业务时应注意付款币种蕴含的风险: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与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的偿付币种保持一致,否则担保银行将面临汇率风险敞口。如两者确需不同,担保银行应采取套期保值措施,锁定远期汇率。另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是人民币或汇率较为稳定的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对于汇率波动较大的币种,即便申请人、反担保人承诺以该币种进行偿付,担保银行也应格外谨慎,因为市场风险可能转化为信用风险。
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为可兑换、可支付的币种。实务中可能发生担保银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的情况,比如突发外汇管制。一般而言,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时,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可以主张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与此不同,根据URDG758第21条b款和c款,担保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时,不应停止付款,而应以付款地的货币进行支付。实际支付币种与保函指定币种之间的折算适用应付日付款地的通行汇率。申请人、反担保人不得以担保人未支付保函指定币种为由拒绝偿付。而且,担保人有权选择获得偿付的币种,或为其实际支付币种,或为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指定币种。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