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
独立保函的运作机制是“先赔付、后争议",提高了担保效率,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严厉。独立保函制度对担保人权利的保障,是在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
关于欺诈,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指出,-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一审判决援引上述规定作为欺诈认定的依据。
为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等三方担保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或企业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不但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而且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此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政、交通、水利、铁路、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电力、通信、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分别按5%和4%的标准,缴纳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开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缴纳金额高不过200万元。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函的收费标准和办理条件:
因为影响保函报价的因素很多,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复杂程度;
2.甲方背景;
3.申请单位实力,有无不良征信纪录,诉执情况,财务状况,建筑资质等级等;
4.保函要求,银行及格式是否有特俗要求等;
5.保函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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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增强工作效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保函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风险评估,视情况选取风险缓释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义务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单位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