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应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出版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
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一(年代)一(顺序号)号组成。为使登记工作规范化,国家版权局
制作了合同登记表(见附表一)。地方版权局可将合同登记表印发给图书出版单位。图书出版单位在申请合同登记时,可
将填好的合同登记表与合同一并交给地方版权局。合同登记章按本通知附件的规格和样式由地方版权局分别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