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造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消防安装工程属于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气体灭火安装公司应该对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灭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气 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消音功能;
(5)延时设置功能;
(6)手、自动转换功能;
(7)手动控制功能;
(8)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9)复位功能。
关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规定要求: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关于室内临时消防设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规范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针对施工现场火灾暴露出的施工单位各层级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抢工期,抢进度,不按操作规程和施工工序进行施工,对施工人员的教育、技术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规范对消防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提出要求,主要包括10个方面:
1、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组织和义务组织,并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
3、施工单位应建立5项基本管理制度(培训、可燃物、动火、检查、演练)。
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6、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
7、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技术交底。
8、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进行检查。
9、施工单位应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10、施工单位要建立并保存好消防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