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同准备的其他的条件一起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2.1 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是指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2.2 其他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地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 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
3.1 《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2 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3 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密级为准;
4. 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5. 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6.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1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6.2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 行现场审查;
7. 现场审核后,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
7.1 审核不通过,申请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7.2 审核通过,等待发证。
8. 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注: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