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高级/副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形式进行,考生需要通过考试和评审才能获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而评审是由各地自行组织,每个地区评审政策不同。
(1)个人申报,递交材料:评审通知发布后,考生按要求进行申报,一般要求考生在网上进行申报,考生登录各地评审系统,填写、上传申报信息和材料。
(2)单位组织推荐(部分地区):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推荐。
(3)向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部分地区需要考生递交纸质版评审材料,考生应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材料。
(4)评审资格审核:考生递交评审材料后,评审主管部门会对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资格进行审核,部分地区还会在官网进行公示。
(5)举行评审会议/组织面试答辩:评委会将通过举行评审会议、组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6)评审拟通过人员公示:评审结束后,各地会公布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10天。
(7)公布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人员给予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生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可被单位聘任为高级经济师。
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