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满一年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个发明专利或者六个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三年一共要有1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2件发明专利。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以下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非居民企业虽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申报:
(2)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类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文化机构、公益类组织,不能申报;
(3)个体户、合伙制实体、个人有限公司等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不能申报:
(4工商注册的事业单位(研究所),一类的不能申报高企,二类的酌情考虑,三类的可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