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因窒息,伤害、勒杀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主要指标成为玩具、童车召回案例中的主要原因。重金属、增塑剂、禁用偶氮染料、甲醛和有机溶剂在对外贸易领域有玩具出口的“五大杀手”之称。据统计,由这五大类化学物质超标引起的玩具出口召回数量占因化学因素召回总量的97.7%。
2011年7月20日,堪称“史上严厉欧盟玩具法规”的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正式实施。玩具出口门槛更高了,成本大幅度增加。面对这一贸易新壁垒,大多数玩具生产企业仍看好国际市场,他们从提升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入手,开发更多符合要求的新产品和替代品。
相对于之前的88/378/EEC指令,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 )做出了非常大的变化,从旧指令的16个条款4个附件,增加到了57个条款,5个相关附件。主要涵盖三大部分即:玩具的范畴与概念;玩具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严格的特别要求)以及产品销售同欧盟新法律框架的协调
玩具范围和定义:
旧指令(88/378/EEC)玩具:“设计或明显给14 周岁以下的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
新指令(2009/48/EC)玩具:“设计或意图给14 周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不管是否专门用于玩耍”
法规第10条提到,任何玩具在进入欧盟市场都要确保符合基本要求。制造商应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
化学特性修订的主要内容:
1、玩具应当遵守欧盟对于某些产品类别或禁用危险物及混合物的相关法规,如REACH 指令;
2、禁止使用CMR(致癌,致基因突变和生殖毒性)类的物质;
3、禁止使用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
4、化妆品玩具需要符合化妆品指令76/768/EEC要求;
5、55 种禁用过敏芳香物和11种要求标识芳香物;
6、修订了重金属元素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新的元素要求。
1)玩具中的物质或混合物,在其暴露时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2)玩具中的物质或混合物,应遵守指令67/548/EEC 和1999/45/EC-危险物质和危险混合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3)明确玩具产品必须符合REACH(EC1907 / 2006)法规有关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禁止玩具中使用被归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 号条例》项下第1A, 1B或2 类的致癌性、致基因突变性、对生殖系统有毒性的物质或混合物,以下情况例外:
a. 如果物质和混合物的浓度,分别等于或小于相关社会法令中所确定的浓度值
b. 如果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触及的,包括吸入
c. 在相关科学委员会评估后,通过相关程序,委员会决定允许使用某些物质或混合物
4)对年龄小于36 个月的儿童玩具和口动玩具, 物料中的亚硝胺和亚硝基物质的迁移值有所限制:
亚硝胺(nitrosamines) - 少于0.05ppm
亚硝基物质(nitrosatable substances) - 少于1ppm
5)禁止使用55 种过敏性芳香剂(如不能避免使用, 限量为0.01%(100ppm))。除在规定含量范围内,用以提高感观、嗅觉、味觉等作用的化学物质则可作教学玩具使用,但必须予以明确的标识说明
6)玩具中有使用11 种过敏性芳香剂,并且超过该产品总含量0.01%(100ppm)时,须于该产品本身、标签、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注致敏性芳香物要求的豁免条件对于以下三类玩具:
- 嗅觉板游戏玩具(教小朋友认识不同的气味和香味的玩具)
- 成套化妆品用具(帮助学会制造做香水,肥皂,护肤面霜,洗发水等)
- 味觉游戏玩具当满足以下条件时, 允许使用55种致敏性芳香物表中的第41至55(15种)及11种要求标识的特定芳香物.
- 在玩具或其包装上清楚标明特定的芳香物的名称
- 警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