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 ,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
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2、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3、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4、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5、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6、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7、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8、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一直连接电池的除外) ;
9、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
10、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1、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 -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 primary battery cells,
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 secondary battery cells ,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2、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
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诅此单元在zui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
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 电池组(battery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 : 1,被封装的; 2,可以用手携带的; 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 (重量比,即5ppm )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
2.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2006/66/EC对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 ,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 ,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 ,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
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又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 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种电池含 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 ,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4、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zui大- -侧面积的3% ,但不得大于5cmx5 cm ;
5、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 ,并且不大于5cmx 5cm ;
6、如果因面积所限 ,符号的尺可能小于0.5cmx 0.5cm ,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
7、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往:
1、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 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
销售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