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种芳香胺)。在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2005年1月1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1992年4月10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III)A1(4种)、A2组(11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1994年7月15日-1996年7月23日德国先后四次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修正案制定了明确的禁止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用其加工的商品及时间表。开始时禁止偶氮染料中可还原释放芳香胺的种类是20种,经过科学研究的发展,近德国已经扩大到24种。
1999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限制某些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指令某些细节问题上分歧大,该立法建议在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中均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2002年2月,欧盟理事会终于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在终通过该指令的立法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2002年2月底开始,欧洲议会开始对该指令的共识文件进行第二轮审议,终该指令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2002年9月11日,欧盟正式通过了这一指令2002/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指令”,这是对76/769/EC指令做出的第19次修订。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含有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对于玩具该指令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