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玩具的要求主要包括一些针对特殊玩具制定的法规,以及日本玩具协会的玩具标准ST2002和日本消费者协会的幼儿三轮车标准CPSA0012。
在法规方面,《食品卫生法》针对直接接触幼儿(六岁及六岁以下儿童)嘴部并会造成伤害的玩具,规定了其使用的重金属、玩具原料和玩具的生产标准。对《食品卫生法》所管制幼儿玩具之外的玩具产品,《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了有害物质含量等各项指标。
一些电动玩具和由马达驱动或带电灯的游戏机需要遵守经济产业省颁布的《电器用品法》中的和电磁兼容要求。使用无线电的玩具需要符合总务省颁布的《无线电法》的要求。
在标准方面,主要的是日本玩具协会制定的玩具标准ST2002,规定了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和化学性能。此外还有日本消费者协会制定的幼儿三轮车标准CPSA0012。
ST2002-1机械物理性能
为了提高玩具的性,日本玩具协会(TheJapanToyAssociation)为针对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制定了“玩具标准(ST)”,其中S代表Safety,T代表Toy。该标准为自愿性,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才被允许在产品本身打上ST标志。
日本玩具标准在1971年由日本玩具业及日本政府、学者、消费者代表共同制定,2002年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参照了ISO标准,以及合并了日本食品卫生法(FoodSanitationLaw)的一些要求。ST2002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和化学性能三大部分。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ST2002对下列适合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规定了要求,并针对1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3岁以下儿童和10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制定了特殊要求。机械物理性能要求所适用的玩具包括:
驱动玩具、科学玩具、儿童工艺品(例如容易搭建的模型、木工工具、花园玩具(例如秋千)、玩具运动装备、水上玩具、浴室玩具、在水表面使用的易燃性搪胶玩具、圣诞物品、手机链
此外,标准还详细说明了哪些是不属于该标准规管的产品。
机械物理性能要求包括材料要求(4.1节)和结构要求(4.2节),在第5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第6章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章规定了标签要求。
ST2002-2燃烧性能
ST2002标准的第2大部分是关于玩具的燃烧性能。标准对所有儿童玩具规定了通用的易燃性要求,并对以下具有较高风险产品的易燃性规定了特殊要求和检测方法:
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
道具服装和配套的头饰物(如牛仔服、护士服),儿童穿戴的玩具;
儿童进入玩的玩具(比如玩具帐篷、木偶剧院、棚屋);
具有毛绒表面或纺织表面的填充软玩具,但不包括头和四肢完全由非纺织品的聚合材料做成的软体玩具。
1.通用要求
在通用燃烧性能要求中,规定所有的玩具不能使用以下材料:
(1)赛璐珞(亚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遇火后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况外,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单个密封容器内的易燃液体,且每个容器的容量为15mL;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或易燃液体;
按EN535:1991标准使用六号粘度杯测定,动态粘度大于260×10-6m2/s,对应流动时间大于38s的易燃液体。
2.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
(1)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在按4.5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且:
玩具虽着火,其剩余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的长度应:
如原长度为150mm或以上,则不小于其长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