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晚报0471-69293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所需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跟税务机关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