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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02:38:31  135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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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日报0471-6929-333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史月表诉你与张俊生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史月表对(2021)内01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皇甫霞霞、赵二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二称、皇甫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7310.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167310.98元;2021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赵二称、皇甫霞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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