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年检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该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得到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是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判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进行投资决策等。
服务内容: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 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