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流程是审计人员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和步骤。广义的审计流程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审计、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各阶段又包括许多具体内容。狭义的审计流程指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步骤和方法。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有: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计划阶段)。在运用审计程序以检查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时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二在实施阶段,根据重要性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三是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