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监督,出具的报告称为审计报告。
依据审计业务类型分类,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年检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审计工作从业务承接到完成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
1、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单位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下发委托方审计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和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审社会团体单位交换意见;
7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