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
一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市场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二是多元化的经济格局需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特定的市场功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凭借个体小而活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审计和会计服务,“价廉物美”,快捷方便,这往往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不愿顾及和难以顾及的。
三是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出谋划策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