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资金出境监管政策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实施的是外汇管制的制度,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根据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
此外,2017年8月18日发布的《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原文发布于2017年8月4日),对境外投资实行了“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以及银行外汇登记等三大环节。
就深圳而言,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目前深圳市商务局(隶属商务部系统)、发改委均实行在线申报。其中,在经信委系统填报资料后需要前往现场提交资料,在此基础上方能办理外汇手续。本部分主要对各环节申报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作出基本归纳与分析。
(1)新设立境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填报注意事项
填报的内容包括:
①投资路径
②终目的地境外企业信息
A.企业类型的填报,明确系子公司(通常境内公司持股50%以上,对经营管理有决定权),联营公司(境内公司持股10%-50%)或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非法人性质的常设机构、项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B.勾选“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涉及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根据上文所述,若勾选这两项,则属于核准事项;
③股权结构:中方及外方在拟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④投资规模: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金额+外方投资金额;
⑤中方投资金额结构:中方投资金额=境内出资+境外出资;
⑥拟投资具体项目简况:内容及意义——此部分需先组织材料、素材来“讲故事”。
1.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资金出境采取严管的要求,对此,建议避免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2.在进行经信委及发改委的系统申报,以及银行的外汇额度审批时,均需提交财务资料以供审核;对于ODI项目,建议采用具备一定实力及资产规模以及运营效益的实体作为境外投资实体,避免“母小子大”;
3.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如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目前处于严控状态;对此,建议谨慎投资,并注意投资行业的选择,以投资实业类企业作为优选,并避免“快设快出”的情形;
4.选择自身开户行办理资金出境业务,与客户经理做好沟通工作,尽量减少通过开设新户申请资金出境,降低时间成本;
5.在进行经信委、发改委系统申报时,详细填写项目资料,提供尽调资料,合理安排各项监管部门手续,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
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由此可见,通过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分红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境的方式,存在一定探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