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美国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根据过往经验,申请主体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境内公司成立满1年以上
- 净资产回报(收益)率高于5%,越高越好
- 资产负债率低于70%,越低越好
- 审计报告(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
- 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
-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会发生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情况,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