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打工的过程,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搜集原劳动合同、工资单、入职登记表、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录用通知单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等。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接到用工通知、工资支付单据、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这样,日后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纠纷,才能有准备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些员工就会凭这份在职证明把公司告上法院,主张剩下公司未支付的工资。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告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自己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 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不过考虑到员工的不当行为,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促使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算是帮公司减少了一部分损失。
工资收入证明不能随便开 王某,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 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也爽快答应了。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 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 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在职证明一式两份,中英文各一份。中文版加盖公司公章,作为正式的语言版本,英文翻译版附在中文版后面,以方便使馆领事人员阅读理解。 在职证明内容需要包括:单位名称、本人职务及收入、旅行时间、负责人职务,签字及电话、传真和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号,并需要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