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证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履约担保的问题在工程审计中屡见不鲜。而作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前必备履行程序,在事后审计中发现此类问题后,使得履约担保整改难以落到实处。为发挥好履约担保的实效性,一是要从源头抓起,主管单位作为招标主体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把关及监督。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培训及监督,切实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三是建设单位应重视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对相应条款了解清楚,在确认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提交履约担保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四是建设单位应借助中介的力量,咨询中介等专业人员,对具体实施项目具体分析,做到有的放矢。让履约担保不再是一纸空文,以确保建设单位的权利。
当事人对担保的有效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