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北京西城工程履约保证担保,为企业节省资金

    2024-11-27 06:42:01 45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保函业务常见风险点?【受益人角度】?

    1、受益人为纯民营业主出强格式保函会存在一定风险。国有业主提出索赔的话要走流程,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索赔,可以出任意格式。民营业主索赔可能存在个人因素,要尽量避免出无条件见索即付格式。

    2、受益人存在失信或者大额被执行会存在一定风险。受益人存在失信很有可能受益人资金或者管理出现问题,大额被执行会较大程度上影响资金问题。

    履约担保的问题在工程审计中屡见不鲜。而作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前必备履行程序,在事后审计中发现此类问题后,使得履约担保整改难以落到实处。为发挥好履约担保的实效性,一是要从源头抓起,主管单位作为招标主体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把关及监督。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培训及监督,切实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三是建设单位应重视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对相应条款了解清楚,在确认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提交履约担保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四是建设单位应借助中介的力量,咨询中介等专业人员,对具体实施项目具体分析,做到有的放矢。让履约担保不再是一纸空文,以确保建设单位的权利。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对担保的有效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1070312 次     店铺编号35214127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八方客     专属客服:杨宇    

    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