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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门头沟办理工程履约担保,为企业节省资金

    2024-12-02 12:00:01 4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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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在工程审计中,常见的履约担保问题有以下几种: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履约担保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履约担保,主要对数额、形式及退还方式作出另外规定。二、履约担保数额高出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担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工程审计中发现,部分项目规定的履约担保数额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三、履约担保形式违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招标文件规定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实际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四、在实施阶段,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有对履约担保提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中,施工单位未提交但双方仍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建设单位对履约担保全然不知。

    履约担保种类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当事人对担保的有效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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