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首饰,工艺美术品,集邮票品,其他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摄像器材、乐器、玩具)。
2、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矿产品、矿物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化肥、农用薄膜。
3、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百货,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厨房设备(灶具、炊具、厨具、餐具、),卫生洁具,日用杂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其他日用品(钟表、眼镜、箱包、灯具)。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对处理过期食品早有明确规定,对生产厂家、销售部门要求所有过期食品一律统一、集中销毁处理。执法部门发现和查到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伪劣产品,一定要集中报废销毁。严禁将过期食品随便送人、倾倒,更不得进行再次销售、流通二手市场。
如果要集中销毁,法律依据是什么?(说明一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食品。由此来看,食品要销毁的话,应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来销毁,并未提及由监管部门集中销毁。)
对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假如当事人把该食品送检后得出检验结论,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无质量问题,仅仅是因为无中文标签与说明,请求返还该产品,请问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