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防护装置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压力管元件)和现场(厂)特种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在从事相应活动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邀请评估机构
申请人应当携带报批验收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并邀请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
评估和审查程序应根据技术规范(如制造许可证规则)进行。鉴定审查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审查后,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审查报告。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