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设备)质量档案完整齐全,统一管理,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2、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了监督检验,其相关工作见证上有监督检验人员的确认;随机文件(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应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压力管道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